释义 |
可以携带本人申报户口时祖父户口登记地的相关证明材料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证中心)申请变更。 籍贯要随母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区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填写的。如果符合上述情形,申请变更。 需要材料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监护人以及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小孩可以不提供)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籍贯,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原则上一般从父,个别特殊情况从母系的,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 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爷爷)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