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春市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宜春市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宜春市公证员变更许可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在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3、审查与决定。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符合企业印制发票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公证员证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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