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人独资企业的定义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原则是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2、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范围内,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3、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相关债务的清偿责任基于以上特点,个人独资企业相关债务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企业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第二种是投资人为运营企业,以个人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第三种是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经营企业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原则是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