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与继受取得区别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以及它们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制度。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从原权利人处继受而来,其对应的是“原始取得”。其分类标准是按照权利发生原因的法律依据类型。合同取得属于继受取得,而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须为动产,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以及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继 法律分析 一、善意取得与继受取得有所区别。 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从原权利人处继受而来,其对应的是“原始取得”。其分类标准是权利是原始的还是从别人那里转过来的“二手”权利。 合同取得是指权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而取得,其对应的是“物权手段取得”、无因管理取得”和“知识产权取得”等等。其分类标准是按照权利发生原因的法律依据类型。 本来二者没有什么联系,但是由于合同取得必然意味着权利的流转,所以说所有合同取得都是继受取得是合理的。这二者不是相等的概念,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至于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项特别的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制度。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取得不是根据一个合法有效的继受,不是原权利人的让与,所以,善意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而合同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二者没有交集,故合同取得不能是善意取得。 二、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标的物须为动产。一般认为,不动产的转让须经登记,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扩大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但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表彰的债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是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依法被查封的财产;遗失物和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 (二)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是受让人的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易行为而取得。若受让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时,即便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例如,继承是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的,因继承而善意占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动产,不能取得所有权。 (三)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对善意取得没有影响。在交易时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应认定受让人不具有善意。 三、继受取得的依据 (一)买卖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赠与、互易 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三)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四)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五)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拓展延伸 善意取得与继受取得的构成要件分析 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是两种常见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它们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我们需要仔细分析它们的构成要件,以确定它们在法律上的适用情况。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土地使用权从一个所有人转移到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其中之一是要在土地使用权上享有合法利益。这意味着新的所有人必须是在合法的情况下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他们必须有权处置该土地使用权。 另一个构成要件是受让人的善意。这意味着新的所有人必须是善意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他们并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他们的土地使用权是非法的。善意取得人需要证明他们善意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没有故意侵犯原所有人的权益。 继受取得是指土地使用权从一个所有人转移到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其中之一是要在土地使用权上享有合法利益。这意味着新的所有人必须是在合法的情况下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他们必须有权处置该土地使用权。 另一个构成要件是受让人的合法受让。这意味着新的所有人必须是合法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他们必须是在依法继承、购买或者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继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原所有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它们在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后,可以有效地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结语 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联系,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从原权利人处继受而来,其对应的是“原始取得”。而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制度,其对应的是“原始取得”。善意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而合同取得属于继受取得。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标的物须为动产,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继受取得的依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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