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借钱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释义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也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由此可见,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发生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发生的原因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 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当时婚姻关系还没发生,这笔债务当然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至于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该房子是否是在婚姻关系缔结以后、是否是用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购买的。如果该房产是一方用个人的婚前财产购买的,那么就属于其婚前个人房产。 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首先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不足部分则由男女双方协议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则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当然,无论是男女双方的协议,还是法院的判决,都只在男女双方间有内部效力,而没有对抗债权人的外部效力。对于债权人而言,只要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使他们离婚了,也能要求他们对这次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民法典借钱时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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