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购房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债务为个人债务。若婚前夫妻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则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需相应补偿。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该房屋应当视为其个人财产,相应按揭贷款也应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另一方配偶参与清偿贷款,不能改变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个人财产。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已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和增值部分,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并婚后共同还贷,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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