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办理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多少 |
|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金融公司注册资本,视以下情况决定: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 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8、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 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 1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 14、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1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融资融券; (六)证券做市交易; (七)证券自营; (八)其他证券业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四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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