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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产生
释义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系商业标识,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作为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一般是指这两种合法的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两者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包括多种形式:一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二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尤其是字号部分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形成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第三种情况,既把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注册,又把他人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商号)注册为商标,形成交叉冲突。
    之所以发生冲突,往往是因为现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和商标注册制度决定的。我国现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法规,所禁止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行业企业名称混同,而对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其“字号”能否相同的问题,没有予以明文禁止。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和商标注册制度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不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是众多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商标注册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商标局。由于商标注册和字号登记的行政管辖部门不同,商标注册机构与字号登记机构对彼此注册登记的商标、字号不作交叉检索。因此便出现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或与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
    一、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以省内销售为主的,其销售覆盖面至少应有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至少应有五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出口为主的,年出口额至少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五)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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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