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另一方能否要回一方给他们的财产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夫妻关系中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人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归还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第三 法律分析 观点如下:关于夫妻中的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人后,另一方是否能要求归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不能轻率下结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实行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度,即在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作为例外的情况即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优先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 因此在回答夫妻一方给第三人的财产,另一方是否有权要回来这个问题时,首先应该明确夫妻一方给第三人的财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其个人财产,罗律师个人认为夫妻另外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要求返还。 夫妻一方给第三人财产的行为的性质应该是赠与的性质。如果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度的情况下,法律认可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既然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将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行为应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夫妻另外一方主张撤销赠与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应有权对赠与的全部财产主张撤销权,而不是对部分财产。因此第三人也不能以只需要返回赠与财产的一半进行抗辩。 结语 在夫妻中的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人后,另一方是否能要求归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不能轻率下结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回答夫妻一方给第三人的财产,另一方是否有权要回来这个问题时,应明确夫妻一方给第三人的财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其个人财产,则夫妻另外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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