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履职与他人冲突 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
释义 | 案情 分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 从条文承继来看,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此规定。由此可知,立法对前述行为的规制已经发生了转变,更加注重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从具体案情来看,原告系第三人招用并被派遣至该街道从事环卫工作,其工作职责既包括对路面的清扫,也包括对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劝阻。本案中,原告是在对乱扔垃圾行为进行劝告过程中与张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抓扯导致其身体受伤,故原告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不当言语虽是激化矛盾和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之一,但并不影响对原告因工受伤的事实认定。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在劝阻有碍市容环卫的不文明行为时,同样也应当做到文明礼貌。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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