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依法审判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二、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查、受理工作。 三、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工作。 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审结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认真分析新形式下审判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 六、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七、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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