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到期日2年。因此超过了2年的期限,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持票人因为时效的经过丧失票据权利的,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如果超过了2年的权利时效,依然可以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款相当的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