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规定就是如此。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