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二、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四、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公办托幼机构和小学附设学前班收费须严格按照“穗价(2000)36号文”;民办托幼机构采取放开收费的办法,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