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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有哪些条件
释义
    本文介绍了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专业要求等。同时,还提到了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法律分析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需满足《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省部级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无需参加我市面试考核;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可参加我市面试考核;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中等层次成绩《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可参加我市面试考核。
    2018年(不含2018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证书已于2018年底作废,不得在本次认定中再次使用。2017年考取自治区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中等)两科合格证书的2019届应届毕业生,其成绩在本次认定中有效。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者。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二、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师资格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具体来说,申请人需要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普通话水平证明和教师资格培训证明。此外,对于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培训证明。完成这些材料的提交后,申请人需要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包头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提交上述材料。
    结语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需满足《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体要求包括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普通话水平条件和身体条件。申请人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同时满足相应条件。此外,申请人还需满足其他条件,如遵守《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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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