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拘留收癌症病人吗 |
释义 | 不一定,要看判处的刑罚,如果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一、刑拘可不可以保外就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的规定,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不适用保外就医的,而是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近来有些地方请示,对在押未决犯可否采用保外就医的办法,经我们研究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应当逮捕而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犯,除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以及其他重大案犯,不逮捕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有串供、自杀可能的外,都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对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要严格执行,注意把关。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看守所收押了不应羁押的人犯时,要及时提出纠正。 (二)对于罪大恶极的重大案犯,不逮捕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有串供、自杀可能的,虽患有严重疾病也应当逮捕关押。对这类人犯,看守所要给予积极治疗,病势严重的,可以在严密看管下就地住院治疗,承办案件单位要抓紧审理,尽快办结。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简言之:罪行较轻的、没有太大社会危险性的、怀孕或哺乳的、羁押期限届满的,基本可以办取保回家。被取保候审了就不用被羁押在看守所,可以有基本的人身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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