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 |
释义 | 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的管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规定。 规定所指的毒品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毒品进行保管、存储、运输、销毁等工作。 一、毒品保管的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应当建立长期固定的专用毒品保管仓库。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临时储存毒品的保管仓库,用于结案前临时存储毒品。 毒品保管仓库应当符合坚固、安全、密封、保密的要求。毒品保管仓库应当安装铁门、铁窗、铁柜、红外线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器。毒品保管仓库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毒品保管仓库应当设立毒品保管账册,由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毒品入库前要逐案核对,并进行复称、鉴定。 对入库毒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库备查,一份交办案移交或上交毒品的单位,一份作为附条粘贴在毒品的外包装上 对入库毒品应当登记造册、编号。登记时应当详细注明毒品的种类、重量、外包装及送交时间、破案或送交单位、人员、简要案情、有无破损等情况,登记情况需由送交人、接受人、监交人共同签名后存档。 存放毒品的单位,每年要对收缴入库的毒品重量、包装、件数等进行核查、清理。 二、毒品处理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缴获的毒品一律不随案移交。在结案后,应当将缴获的毒品及时上交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管理或销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存毒品或擅自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入库毒品,除因办案和保留样品等工作需要可以少量留存外,应当适时集中销毁。 销毁库存毒品,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确定需销毁毒品的种类、数量后,报请省级禁毒委员会批准;对销毁的毒品,应当详细开列清单,存档备查。 销毁毒品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和公证部门派员到现场负责监销,并与环保部门共同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半年将毒品样品集中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第二十条教学、科研等部门因教学、科研等需要请求公安机关提供毒品样品或公安机关因缉毒犬训练需要提供毒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严格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各类毒品的入库量、出库量、库存量及销毁数量报公安部禁毒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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