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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怎样才有效,保险人有何说明义务
释义
    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需向投保人提供书面条款,并明确说明除外责任,并有书面证据证明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投保人需确保保险公司及时送达相配套的书面条款,并确保免责条款内容得到清晰解释,并在保险合同中书面确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投保人的签字确认和以适当方式提请注意。合理程度可从文件外形、提请注意方式的明确程度和时间等方面判断。
    法律分析
    一、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怎样才有效
    (一)保险人需要注意事项
    1、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出具书面的保险条款。
    2、保险人必须就条款中的(即除外责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3、保险公司对于以上两点的义务必须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应注意什么
    1、保险公司是否将与订立的保险合同相配套的书面条款及时送达。
    2、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内容向你解释清楚。
    3、以上两点是否在保险合同中书面确认。如果少任何一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没有约束力,就是说,对于除外条款中的免除项目对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什么说明义务虽然《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做出了规定,但《保险法》及《民法典都没有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内容、标准等给出一个清楚的法律界定。因此,围绕着保险公司是否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这一问题产生了许多纠纷。在保险单上,免责条款的印刷和字体格式等虽有特别明显的标志,但此只是保险人应尽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并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应当无效。保险人则认为,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已进行了特别提示,并进行了合理说明,保险人已尽到了最大注意义务,因此保险人已合理履行了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应当有效。既然法律并未对说明义务如何履行进行规定,法院有权就保险人是否合理履行说明义务进行判定。考察保险人是否合理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内的帝王规则,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应遵循该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应在合理范围内最大可能的履行说明义务。根据该原则,同时参照国内外通行的做法,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是否适当履行主要考察以下两个方面:
    1、投保人是否签字确认;
    2、保险人是否以适当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的签字确认表示投保人已注意到该条款并与保险人达成合意,这是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前提。以适当的方式提请注意,表示保险人已提示投保人特别注意该条款,也表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已尽到合理说明义务。对于是否达到合理程度,应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方式的清晰明白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几个方面来判定。
    结语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有重要意义。保险人需向投保人出具书面的保险条款,并明确说明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投保人应关注保险公司是否及时送达相配套的书面条款,并确保免责条款在合同中书面确认。保险人有明确说明义务,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方式和标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应在合理范围内最大可能地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的签字确认和保险人适当的提醒方式也是判断合理履行的依据。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注意和履行都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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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1:4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