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是不同的担保形式,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质押物由质权人占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抵押担保转换为质押担保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可以被认可为有效的担保方式。但这需要抵押人和质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公证、登记等手续。同时,转换后的担保物的评估价值也需要重新评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担保方式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权选择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能、用途、价值或者所有权等重大事项可以约定附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当事人认为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协商一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合同变更以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为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