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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档案年龄大,身份证年龄小怎么退休?
释义
    档案和身份证年龄不符,按档案最先记载出生时间办理退休。办理退休,当事人的退休年龄,原则上来说,应以身份证(原始的户口本)上登记的年龄为准。
    一、档案前后年龄不一致如何认定退休年龄
    档案前后年龄不一致,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身份证和档案不一致退休咋办
    按人事部文件规定,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二、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三、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三、自由职业退休年龄
    自由职业者的退休年龄也是依法按照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来执行的。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
    1、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性的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女性早一点,为年满五十周岁;;
    2、如果是从事高空、高温、井下等对身体健康有害职业的职工,退休年龄会提前一点,男性为五十五周岁。女性的退休年龄为四十五周岁。
    一、办理退休流程,一般有以下的三个步骤,具体如下:
    1、当职工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向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到当地的社保部门提交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和社保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和证件照;
    2、社保局工作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受理成功会通知职工的单位提供档案;
    3、经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后,退休员工就可以带上退休证进行确认。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二、办理退休所需材料:
    1、就业创业证,原失业;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社保证明一份;
    4、社会保障卡二代医保卡复印件一份并开通银行卡功能;
    5、本人户口页复印件一份;
    6、养老保险手册;
    7、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综上所述,退休是一种劳动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可提出退休。如果是从事高空、高温、井下等对身体健康有害职业的职工,退休年龄会提前一点,男性为五十五周岁。女性的退休年龄为四十五周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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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2: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