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阴阳合同避税判刑? |
释义 | 二手房阴阳合同偷漏税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卖方少缴税款可能被追缴税款、罚款,买方存在偷逃税费的行为也会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标准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阴阳合同本质上是偷税漏税,不建议使用。 法律分析 一、二手房阴阳合同避税判刑吗 二手房买卖采取阴阳合同偷漏税的一般不会判刑。对于买卖双方来说,签订“阴阳合同”都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卖方因为少缴税款,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存在偷税行为,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罚款,甚至可能因触犯刑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买方存在偷逃税费的行为,被查实后,也会一样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偷逃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则可能与卖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偷税逃税漏税的区别 1、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税: 广义的逃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的一种行为。 具体可分为两种: (1)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称“逃税”,在我国称“偷税”、“抗税”、或“漏税”; (2)采用合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称为“避税”。狭义的逃税指纳税义务人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 一般来说,买卖二手房是不建议采用阴阳合同的。首先阴阳合同很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并且阴阳合同本质上就是在偷税漏税,一旦被抓到就会面临罚款甚至刑事处罚。因此对于阴阳合同必须慎之又慎。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买卖采取阴阳合同偷漏税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卖方因少缴税款可能被追缴税款、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买方存在偷逃税费的行为也会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对于阴阳合同,必须慎之又慎,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带来的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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