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权利和义务承受不一致的情况。混同主要是由概括承受和其他原因导致的。概括承受是指企业合并、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或债务人继承债权人债务等原因,导致权利和义务承受不一致的情况。其他原因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和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法律分析 混同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导致的:一是概括承受,二是其他原因。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a.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b.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c.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d.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故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a.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b.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拓展延伸 混同原因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身份相同,导致债权债务关系出现混淆的情况。在债权人继承债务的情况下,由于继承人也是债权人,因此可能会出现债权债务关系混同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可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清偿债务的方式还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或者超出被继承人债务的限额清偿债务,就不再属于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因此,债权人继承债务并不一定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会混同。债权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合法的方式追讨债务。如果债权人没有合法依据主张债务,那么债务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抗债权人主张权利。 结语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概括承受是指企业合并、债权人继承债务或债务人继承债权等情况,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特定承受则是指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等情况,导致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移。因此,在处理混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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