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可以要求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么 |
释义 | 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其中,一次性给付适用于经济收入较高且工作调动频繁的情况。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况,减少抚养费的一方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再婚时另一方愿意承担或无法再负担费用等。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是由不具备抚养权的另一方按月支付月总收入的百分二十到三十。 法律分析 一、离婚可以要求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么 双方离婚以后是可以要求一次性进行付清抚养费用的。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规定的是有支付的参考标准,但是并没有统一的数额,相信这一点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每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不一样,给孩子抚养费的时候,是需要参考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和孩子成长的实际需求等,一般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固定收入的30%。 二、减少抚养费需要满足什么情形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一般抚养费是由不具备抚养权的另一方进行支付,平均每月支付月总收入的百分二十到三十。抚养费有不同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定期支付给对方。但不可以不向具备抚养权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有该情形的,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结语 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多种,包括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减少或免除抚养费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部分或全部抚育费、有给付义务一方因新情况无法支付抚养费等。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为每月收入的百分二十到三十,不同支付方式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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