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税申报的期限和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关于免税申报期限、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流程以及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流程的相关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只需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同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而一般纳税人则需先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法律分析 一、关于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退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申报期限为从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离岸价(FOB)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在6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一)关于优惠备案: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免税只需正常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即可。 (二)免税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即免税无需再申报明细,出口企业只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同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退税联的,可提供其它联次代替)、出口发票(仅针对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只针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仅针对外贸企业,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即可。 三、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一)关于优惠备案: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二)免税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即免税无需再申报明细,出口企业只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同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退税联的,可提供其它联次代替)、出口发票(仅针对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只针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仅针对外贸企业,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即可。 拓展延伸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需要向海关申报,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在申报过程中,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报单,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海关会对申报单进行审核,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就会准许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申报。 申报完成后,企业需要按照海关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完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文件和资料。 通过以上流程,一般纳税人可以顺利申报并享受免税政策,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企业的申报流程进行了规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 结语 免税申报期限为从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离岸价(FOB)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在6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免税只需正常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即可,而一般纳税人则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领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章 应 纳 税 额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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