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罪立案量刑标准 |
释义 | 非法拘禁罪立案量刑标准如下: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二、非法拘禁罪的类型包括哪些 1.索债型。即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采取捆绑、挟持、扣押债务人对其进行恐吓或殴打,或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从而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在我院办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此类性质的案件共10人,接近总数的一半,分为两种情形: (1)为索取非法或虚拟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是为索取普通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非法传销型。即诱骗被害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限制人身自由。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传销的形式与手段更加隐蔽和更具欺骗性,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传销可以快速致富的谎言,通过“洗脑”或暴力手段对营销人员实施精神和人身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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