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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留学生落户要什么证件
释义
    本文详细阐述了申请成都留学生落户所需材料和落户流程。申请人需提交本人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口簿、成都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回国人员护照、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就职企业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落户流程根据申请人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到成都工作的回国
    法律分析
    一、申请成都留学生落户所需资料
    请前往成都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本人入户
    1.入户申请表(原件)
    2.入户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回国人员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留学回国人员就职企业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加盖鲜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注:回国人员出国时已注销户口的,可凭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和上述“1、3、4、5、6”项手续和一张1寸证件照片直接办理入户。
    入户人员亲属随迁
    1.取得成都人事厅签发《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的人员,在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下,可申请无职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2.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独子证或出生证)
    3.随迁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
    二、落户流程
    1.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到成都工作的回国人员。
    2.符合入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将户口落在合法固定住所处;不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落在工作单位集体户。
    3.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到五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工作的可将户口落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集体户,到郊区市县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各区(市)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4.在国外取得教育部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入户,仍按原规定办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留学生落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通常情况下,留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要向我国驻外教育机构或者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首先,留学生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护照、留学签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学校审核通过后,会为其办理留学签证,并生成《国际学生证》。
    接下来,留学生需要向我国驻外教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护照、留学签证、学历证明等材料。驻外教育机构审核通过后,会为其办理《留学人员来华签证》。
    留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要向我国驻外教育机构或者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驻外教育机构审核通过后,会为其办理《留学人员来华签证》。
    完成学业后,留学生需要向我国驻外教育机构或者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驻外教育机构审核通过后,会为其办理《留学人员来华签证》。
    最后,留学生需要向我国驻外教育机构或者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驻外教育机构审核通过后,会为其办理《留学人员来华签证》。
    通过以上程序,留学生就可以顺利落户成都。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学校对落户流程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留学生在办理前仔细阅读相关政策和规定。
    结语
    成都留学生落户所需资料已列明,请前往成都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和亲属随迁,也有相应的落户流程和所需资料,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获取更多信息。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六十一条\t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十一条\t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高等教育法(2018-12-29)\t第五十五条\t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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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19: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