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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留学生入户成都新政策是什么
释义
    在成都新政策中,对于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中国公民,若要在我市工作,需满足以下条件:留学回国人员需符合入户条件,将户口落在合法固定住所处;若不具备合法固定住所,则可将户口落在工作单位集体户;若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则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在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集体户,到郊区市县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在各区(
    法律分析
    成都新政策规定,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中国公民,若要在我市工作,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二、入户原则
    符合入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将户口落在合法固定住所处;不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落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到五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工作的可将户口落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集体户,到郊区市县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各区(市)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在国外取得教育部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入户,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提交材料
    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户口窗口提交材料。
    (一)本人入户
    1、入户申请表(原件)
    2、入户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回国人员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留学回国人员就职企业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加盖鲜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注:回国人员出国时已注销户口的,可凭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和上述“1、3、4、5、6”项手续和一张1寸证件照片直接办理入户。
    (二)入户人员亲属随迁
    取得成都人事厅签发《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的人员,在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下,可申请无职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1、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独子证或出生证)
    2、随迁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
    四、审核确认
    1、审核不合格由受理窗口民警告知不合格原因
    2、审核合格缴纳工本费用后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五、领取户口簿
    (一)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窗口办理。
    拓展延伸
    2023年成都留学生落户政策的相关细节已经逐步公布,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现有政策,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关键点:
    1. 申请人应在学校所在国家累计居留满280天且作为学生身份在其中60个自然日以上;
    2. 申请人应在学校注册地国家取得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完整的学历教育培养经历;
    3. 申请人应在学校注册地国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4. 申请人应在学校所在国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5. 申请人应在学校所在国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且具有45个自然日以上的学习能力经历。
    以上是2023年成都留学生落户政策的关键点,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请及时关注相关申请流程和申请时间,以便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六十一条\t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教育法(2021-04-29)\t第六十七条\t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三十四条\t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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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19: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