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四种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的学说,包括票据权利说、民法上不当得利说、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说,以及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说。作者强调,虽然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紧密相关,但它并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持票人票据权利已丧失的情况下产生的,其请求权内容也不是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而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额外受有的利益。此外,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事权利有别,出票人和承兑人也没 法律分析 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的四种学说,分别为票据权利说、民法上不当得利说、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说,以及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说。 笔者认为:(1)利益返还请求权虽因票据而生,但其本身并不是票据上的权利。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在于票据权利仍然存在。但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持票人票据权利已丧失的情况下,票据法为持票人提供的一种补救机会,其请求权内容也不是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而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额外受有的利益。(2)利益返还请求权也有别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产生要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如果将该请求权视为民事权利,则如果收款人为持票人,票据权利丧失后,收款人可以根据与出票人的票据基础关系即合同关系,要求民事权利,但他没有权利找承兑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收款人不是持票人,则他既无权利找承兑人,也无权利找出票人,因为二者之间也无民事法律关系。(3)出票人获得的利益也不是不当得利。因为他与收款人之间有合同,承兑人获得出票人的资金,是由于二者之间有资金关系,所以是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不是没有根据的不当得利。(4)出票人、承兑人也没有侵权行为。因为持票人利益的损失,是由于其未及时行使或保全权利而致,并非出票人、承兑人的责任。 所以,利益返还请求权应为票据法上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正因如此,才不要求以持票人与出票人、承兑人之间有民事法律关系为前提,而第十八条将之界定为“民事权利”是错误的。 结语 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特别请求权,不同于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出票人和承兑人没有侵权行为,只有在持票人未及时行使或保全权利导致利益损失时,才会产生利益返还请求权。因此,利益返还请求权应为票据法上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t第四百六十二条\t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民法典\t第二百三十五条\t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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