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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企业股权转让需要停牌吗?
释义
    本文阐述了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分类及停牌规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涉及协议形式。股份转让根据载体不同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停牌指股票因消息或活动导致股价上涨或下跌,需经交易所暂停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复牌。停牌原因包括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涉嫌违规调查、资产不足还债、董事会持股低于规定等。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是指在股东和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股东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从而导致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行为。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
    二,什么是停牌?
    停牌是指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1.停牌原因
    1)、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2)、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3)、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2.停牌情形
    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计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5)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者。
    (6)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7)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8)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9)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10)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1)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另外,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情形,则应要求停止上市买卖: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的。
    (2)上市证券计划发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的。
    (4)上市公司计划发股息的。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的。
    (6)上市公司计划停牌的。
    三,股权转让需要停牌吗?
    上市公司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在股权发生变更时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即需要停牌。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或其他股东的行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1. 股权转让需要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 股权转让需要向公司出资额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受让人应当受让公司出资额转让。
    3. 股权转让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股权转让款项。股权转让款项应当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一致,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方式。
    4. 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 股权转让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是股权转让需要遵守的规定。如果股权转让违反上述规定,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
    结语
    本文介绍了股权转让的概念、股份转让的分类以及停牌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是股东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从而导致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必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停牌是指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和停牌均需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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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