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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资优先权的物权属性
释义
    【工资债权】工资优先权的物权属性 工资优先权应该归属于财产权。笔者拟从考察工资优先权是否具备物权的特征着手,具体分析一下工资优先权的特征: 工资优先权具有直接支配性。直接支配性是物权的根本性特征。按照学界的通说,担保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其支配性注重的不是对担保物的直接控制,而是追求物的交换价值以保证债务得到清偿。工资优先权的权利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总财产的交换价值排他性的优先受偿,并且不需要借助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就可以以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这体现了其支配性。 工资优先权客体的独立性和特定性。工资优先权的直接支配性要求工资优先权的客体必须要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工资优先权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客体,显然,工资优先权的客体具有独立性。一般来说,物权的客体在物权成立时便已特定,虽然担保物权成立时,其客体往往是不特定的,但这并不影响抵押、质押、留置成为物权。史尚宽先生认为,一般来说,物权的标的物须于物权成立时即为特定,而担保物权于实行时特定已足。故在担保物权,应以价值之特定代替物之特定。然,工资优先权的客体在工资优先权成立的时候往往是不特定的,这主要是工资优先权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客体,而其成立到实现往往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这段期间内债务人的财产一般是处于不断变更中,但在债权人请求法院实现其权利时,债务人的财产在此时开始特定化。因此,工资优先权的客体是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 工资优先权的排他性。工资优先权的存在,使工资债权人可以有效的排斥其他普通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这也是工资优先权的价值所在。有的学者认为,工资优先权没有经过公示,导致其从外部无法辨别,因而其不具备物权特征。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般来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以一定的手段予以公示,这是物权直接支配性的直接性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没有采取一定的手段予以公示就不会产生、变更和消灭。比如,在继承当中,财产的转移并不以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为要件。也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法律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一般以占有或者登记为公示方法,然而占有或登记并非所有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于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物权,法律规定本身比登记、占有具有更强的公示效力。笔者认为,这种以法律的规定为物权变动公示的手段,在工资优先权的场合极具合理性。主要因为:其一,与其他的债权人相比,劳动者的抗风险能力是比较差的,工资对劳动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使工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是民法对人性终极关怀的一种体现。其二,把法律的规定视为工资优先权的公示手段,可以使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进行市场交易的时候,充分地考察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增强风险意识。 综上所述,工资优先权虽然在直接支配性、特定性和公示性等方面体现的不是很明显,但这并不足以阻碍把其归属于物权。由于工资优先权是担保工资债权得以实现的一项权利,其具有担保性是确定无疑的。此外,变价受偿的能力是工资优先权的核心,工资优先权的目的就是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拍卖标的物,就其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工资优先权具有价值性。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工资优先权的性质为担保物权,尽管它的一些物权特征表现的不够充分,但这并不影响把其归属为担保物权 推荐律师:上海创盛律师 上海 4000966668 上海创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注重规范运作、立足长远发展、为社会各领域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广泛的实务经验创盛律师大部分曾长期在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国内外大型企业主持法律工作。扎实的专业知识创盛律师不但拥有经济法、公司法、房地产法、金融证券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刑法等方面深厚的法学功底;还在新型业务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司合规业务、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和杠杆收购业务等方面走在法律服务的最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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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