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参公单位可以调动到行政单位。参公身份人员可以通过转任方式交流到行政机关任职,前提是转任的行政单位有相应的空缺职数和空余编制。参公单位调动到行政单位的过程相对较为复杂,而且需要处理的关系也比较多。 法律客观: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