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跟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一样的,没有多大的不同,只是在举证责任方面有点不同,行政机关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时,会很大程度的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尤其在审理方面,审理的程序基本上跟民事诉讼是一样的,只是行政诉讼有点特殊,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举证方面会存在限制,因此行政机关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自身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如果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责任进行举证,会存在限制,在举证方面是困难的。因此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跟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大体是一样的,只是行政机关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除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外,一般不适用调解;证明具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确认违法、限期履责判决为主要形式,变更判决适用范围有限。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