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理产权登记如下:领取、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进行初始登记,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购房合同等资料至房管局,到税务窗口核税缴税后发放房产证。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