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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
释义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一、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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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