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潭普通护照办理如何申请 |
释义 | 湘潭普通护照的申请步骤包括提交申请、审核、询问当事人、审批和制证。申请人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普通护照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会询问申请人关于护照的办理问题。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 法律分析 一、湘潭普通护照的申请步骤如下: 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普通护照申请材料。 2、审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询问当事人:在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会询问申请人关于护照的办理问题。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批: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制证:制证机构应当在本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制证工作。 4、领证:申请人本人须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的取证日期按时领取证件。领取证件后,请仔细核对证件内容,发现差错,及时改正。 二、湘潭普通护照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护照法》和《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湘潭市民办理普通护照需要满足以下依据: 1. 具有湘潭市户籍或湘乡市户籍; 2. 年满16周岁;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具有身体健康条件; 5. 无传染性疾病的; 6. 符合办理护照的其他条件。 在办理过程中,湘潭市居民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或湘乡市户籍证明、近期彩色证件照片等材料,向湘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护照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有不合规或虚假信息,将可能影响护照办理结果。 结语 湘潭普通护照的申请步骤包括提交申请、审核、询问当事人、审批和制证,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申请人需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普通护照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会询问申请人关于护照的办理问题。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制证机构应当在本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制证工作。申请人本人须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的取证日期按时领取证件。领取证件后,请仔细核对证件内容,发现差错,及时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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