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认权是形成权吗? |
释义 | 债权人的追认权是属于形成权的。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该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 一、追认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 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追认权的成立要件 1、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三、形成权行使的其他规则 1、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但是在到达对方之前,因意思表示尚未生效的,故可以撤回。 3、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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