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补贴条件 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在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进入就读的学校。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含在宁部、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注: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在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 (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两种方式二选一,发票申请人需为申请人本人,多人发票不符合),并注明月租金额、租房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补贴申请 1.申请人应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市人社部门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nanjing.gov.cn/)”-专题专栏-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通道,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租房补贴中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3.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提交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提醒:提交的材料须为原件) (2)租房材料可选择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二选一)。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不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材料: (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的。 (2)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续签租赁合同的。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以上情形,如初次申请并通过审核,再次申请时将不再重复审核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 四、受理与审核 1.市人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对填报内容和上传提交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2.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相关部门和区(园区)人社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提醒:次月审核上月数据,审核结果仅做参考,最终发放以季度公示结果为准) 五、补贴标准与发放 1.住房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补助、按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各区人社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底前(逢国家法定假日,发放可顺延至下月)将上季度符合条件月份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因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能及时开通导致发放失败的,发放时间可顺延。(提醒:持卡人需提前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 六、其他要求 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因申请人租住房屋拆迁、申请单位集体宿舍等,自愿放弃领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向发放区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因申请我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需退还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要求退回至发放区人社部门指定银行账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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