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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弃与亲人团聚的机会
释义
    探望权既是离婚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探望方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子女的探望安排,如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双方应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影响学习和生活规律,保证间接扶养方与子女的交流。如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是否可以放弃探望权
    1、探望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民法典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如何行使探视权
    1、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2、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拓展延伸
    牺牲个人幸福的选择
    牺牲个人幸福的选择可能是出于一种无私的奉献精神,为了他人的利益或更大的目标而放弃自己的幸福。这种选择可能涉及放弃个人梦想、牺牲个人关系或舍弃自身的需求。人们可能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对他人或社会有更大的影响力,或者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的幸福并不是最重要的事情。这种选择充满挑战和牺牲,但也可能带来内心的满足和成就感。它展示了一个人愿意为了更高尚的价值观而放弃个人的享受和满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可放弃。对于探望方式和时间的安排,双方应在离婚时协商一致或由法院判决。为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着想,双方应细致安排探望事宜,确保不影响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处理探望权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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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7: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