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出生未落户人口(含非计划生育人口); 2、在本市长期生活居住,与本市户籍的抚养人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无户口人员; 3、捕前系本市常住户口的刑满释放未落户人员; 4、本市区(市)县范围内移居或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县迁移的未落户人员; 5、出国时户口在本市注销,现回本市定居的未落户人员; 6、原籍系本市的未落户大中专毕业生; 7、入伍前户籍在本市的未落户复退军人; 8、符合本市入户条件,情况清楚、手续齐全的其他无户口人员。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