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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厦门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释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术语和定义
    (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
    (1)鉴定原则
    ①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②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③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2)鉴定时机
    ①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②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③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①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②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③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损伤程度分级
    (1)颅脑、脊髓损伤
    (2)面部、耳廓损伤
    (3)听器听力损伤
    (4)视器视力损伤
    (5)颈部损伤
    (6)胸部损伤
    (7)腹部损伤
    (8)盆部及会阴损伤
    (9)脊柱四肢损伤
    (10)手损伤
    (11)体表损伤
    (12)其他损伤
    6、附则
    (1)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2)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3)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4)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8)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9)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10)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11)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12)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13)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14)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15)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16)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18)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19)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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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