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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多久?
释义
    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半个月,具体的期限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罚款的缴纳期间,受到行政职员适用的处罚程序的影响,若是适用简易程序,罚款有可能当初就需要缴纳。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情形,最迟需要在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的半个月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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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13: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