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人洗钱是不构成犯罪的。 洗钱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为之,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出现。洗钱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不是故意犯罪的话,只要能自己能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洗钱的,则就不构成犯罪,一般就不会进行判刑。如果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他人进行财产转换或转让,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协助转让财产等行为,可能会涉嫌洗钱罪,而一旦发现犯罪,公安机关,那么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刑。 涉嫌洗钱罪定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