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怎么去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方式和特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权利,但实现质押需要将其转化为金钱存在,这在很多国家都存在实际困难。因此,多数国家支持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付款。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以一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但必须满足应收账款可转让性和特定性的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 法律分析 一、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 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按照实现质权的一般规则来寻求实现。然而,要将这类“请求给付金钱的权利”转化为金钱存在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金钱特定化的困难,并且没有实际意义,更没有经济上和法理上的价值。 因此,在与我国采取类似立法的国家中,多数都支持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直接付款。例如,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物权篇第九百零五条即规定:“为质权目标物之债权,以金钱给付为内容,而其清偿期先于其所担保债权之清偿期者,质权人得请求债务人提存之,并对提存物行使其质权。为质权目标物之债权,以金钱给付为内容,而其清偿期后于其所担保债权之清偿期者,质权人于其清偿期届至时,得就担保之债权额,为给付之请求”。类似地,德国民法典第1282条第1款即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债权,而债务人只能向质权人履行给付”。日本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作为质权标的的债权”。瑞士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我们理解,最高院通过该指导案例,已经明确了一种“新”的质权实现方式,即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付款,且无需通过拍卖和变卖。 二、应收账款质权拥有哪些特征 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一定的应收账款来设定质押,但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 (二)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为此,各承认应收账款质押国家的立法,都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要求,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因此,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银行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拓展延伸 应收账款质押权是一种融资方式,指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权具有可转让、特定性和时效性三个特征。 首先,应收账款质押权具有可转让性。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质押给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这种转让可以增加融资的灵活性和效率,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支持。 其次,应收账款质押权具有特定性。这意味着,应收账款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作为质押品。例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和品质等,必须与金融机构的要求相符。这种特定性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效率。 最后,应收账款质押权具有时效性。这意味着,应收账款质押权的有效期限是有限的。在有效期限内,企业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向金融机构支付应收账款的利息和本金。超过有效期限,质押权将失效,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贷款。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权具有可转让、特定性和时效性三个特征。这些特征为企业提供了融资的灵活性和效率,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风险控制和利率确定的基础。 结语 应收账款质押权可以通过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付款实现,但需满足一定特征。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商同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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