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质押要不要通知债务人 |
释义 |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权质押要不要通知债务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权质押要不要通知债务人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债权也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债权质押会影响到债务人的权利,所以需要告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债权质押要满足什么条件 并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 代为别人打借条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代为别人打借条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替别人代写借条一般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与谁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就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书面授权的人签订合同,如系借款,则应当由借款人本人出具借条。 2、如果由其他人代为出具借条,而无借款人本人的书面认可,则在发生纠纷时,或者在借款人不还钱时,很难依据借条向其主张债权。 二、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有哪些?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借条最好不要帮别人进行代打,如果帮助别人代打借条的话也要说明自己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由实际借款人来进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双方之间产生纠纷的话,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向法院说明清楚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要求相关借款人还款。 债权质押是否通知债务人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权质押是否通知债务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权质押是否通知债务人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债权也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债权质押会影响到债务人的权利,所以需要告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债权质押要满足什么条件 并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 债权质押要不要通知债务人 一、债权质押要不要通知债务人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债权也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债权质押会影响到债务人的权利,所以需要告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债权质押要满足什么条件 并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 债权转让要不要让债务人同意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债权转让,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其债权的行为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权的转让是否必须要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质押是否需告知债务人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权质押是否需告知债务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权质押是否需告知债务人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债权也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债权质押会影响到债务人的权利,所以需要告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债权质押要满足什么条件 并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一、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合伙人应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讲,并无任何前置程序或者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 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个人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相对于个人合伙来讲存在一个前提,即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解散时如何偿还债务 合伙解散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来偿还债务。 1.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织的构成。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组织的执行。 3.合伙债务的偿还顺序 4.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使期限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综上可知,普通合伙人自始至终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合伙期间、退伙后、企业注销后、破产后,而有限合伙人则只需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注销后,仍有债务未清偿的,普通合伙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债权质押需告知债务人吗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权质押需告知债务人吗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权质押需告知债务人吗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债权也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债权质押会影响到债务人的权利,所以需要告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债权质押要满足什么条件 并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是刑事犯罪吗? 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是刑事犯罪吗? 1、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不一定涉嫌刑事犯罪。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有可能要判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欠债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欠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欠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欠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欠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债权人的救济方法如下: (1)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 (2)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 二、债务人恶意逃债多久判刑? 债务人可能会在实施了恶意逃债行为后的五个月、六个月左右的时间被判刑。具体时间的计算方式如下: 1、公安机关侦查的期限不会少于两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通常不会少于一个月 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法院受理刑事公诉案件后会在两个月内审结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般情形下,债权人若是发现债务人实施了恶意逃债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如果债务纠纷已经被法院审结,且法院判决债务人在限定期限内还款。债务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实施恶意讨债行为,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内容由 蓝潮永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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