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合同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或者是权利。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