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留置时间不得超过延长时间吗 一般最长是不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