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户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怎么办 |
释义 | 租户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怎么办? 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产用等等。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对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有重大影响,所以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 总之,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的用途时,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br 一、租赁纠纷需什么证据 租赁合同纠纷需要准备的证据: 1、租赁合同关系证据。如租赁合同、协议;出租房屋所有权证明、租赁登记资料;出租公共房屋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2、履行合同的证据。如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拒绝支付租金,擅自拆除房屋,擅自转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出租房屋损坏或倒塌,出租人拒绝修复的证据; 3、其他证据。 二、什么是经营性用房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住宅的用途主要是生活居住,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主要是经营性活动。 我国对住宅用房和生产。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具体来说,住宅用房和经营性房屋的租赁有以下不同: 1、租金标准不同。住宅的租赁必须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的租金标准。各地都规定了住房租金的统一标准或最高限价,租赁双方必须执行。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可以由双方协商议定租赁价格。 2、修缮责任不同。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由于承租人对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装饰维修常常有特殊要求,故其维修责任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比如规定由承租人进行维修,或者规定由承租人对房屋的某种维修项目或房屋的特定部位进行维修。 3、违约责任不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公有经营性房屋的租赁无此规定,只要承租人按时交纳租金,是否闲置不用,属于承租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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