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身监禁与减刑的概念 |
释义 |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等极其严重罪行的刑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不得减刑、假释。限制减刑是对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的犯罪分子,即使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根据《刑法》规定,死缓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但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需核准执行死刑。累犯和犯有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可能同时受到限制减刑的决定。 法律分析 终身监禁: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限制减刑:限制减刑意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所以限制减刑不是说不可以减刑,而是表示只能减刑一定的时间,不可无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拓展延伸 终身监禁与减刑的法律制度及争议 终身监禁与减刑是刑罚领域内备受关注的议题。终身监禁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无期徒刑,使其在监狱中度过余生。而减刑则是对判决的刑期进行缩减,以考虑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复归。这两种概念在法律制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终身监禁与减刑的法律制度引发了一系列争议。一方面,支持者认为终身监禁是对严重罪行的妥善惩罚,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而减刑则被视为对犯罪分子的人道主义关怀,为其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另一方面,批评者认为终身监禁可能导致人权侵犯,剥夺了犯罪分子的希望和机会。他们主张通过减刑机制,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减刑也引发了公众的担忧,担心减刑可能导致再犯罪的风险和社会不安全。 终身监禁与减刑的法律制度及争议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社会因素和个体情况。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政策时,需要平衡刑罚的正义和人道主义的考量,以实现社会的安全与公正。 结语 终身监禁与减刑是刑罚领域备受关注的议题。终身监禁作为对严重罪行的惩罚,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减刑则被视为对犯罪分子的关怀,为其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然而,这两种制度引发了争议。终身监禁可能侵犯人权,剥夺犯罪分子的希望和机会,而减刑可能带来再犯罪的风险和社会不安全。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政策时,需要平衡正义和人道主义,以实现社会的安全与公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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