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监事提名应当具备什么资格,仅仅规定了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