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3、未放置强制保险标志的;4、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5、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